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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11 10:54:00
 

鄂建设字[2008]1号

鄂尔多斯市建委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元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开展二OO一年度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内建设[2002]40号)中转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298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勘察设计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企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持有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包括专项设计)及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均需参加资质复核。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质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现状;

   (二)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

   (三)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状况;

   (五)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

(六)勘察设计企业年度经营情况;

   (七)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及档

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八)勘察设计企业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第四条  资质复核申报材料:

   (一)企业按照第三条内容整理的资质复核年度总结;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及本人工作简介(所在单位盖章);

   (五)有效的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

   (六)企业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七)资质复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质复核程序:

   (一)资质复核部门下发开展资质复核工作的通知;

   (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复核材料统一收齐后,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资质复核部门会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抽查相关企业:

   (四)资质复核部门根据企业资质复核材料和现场抽查情况作

出资质复核结果。

第六条  资质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质复核结果为合格:

   (一)按时并完整上报资质复核材料;  

   (二)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三)年度有相应的工作业绩;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勘察设计质量合格;

   (六)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第八条  满足第七条(一)、(三)、(四)、(五)、(六)款且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不低于相应资质标准的80%,资质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质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逾期不报资质复核材料或资质复核材料不完整;

   (二)不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三)年度无相应的工作业绩;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质量抽查或施工图审查中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

   (六)有不良行为记录;

   (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

   (八)拒绝参加行业活动。

   第十条  资质复核结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对资质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要求限期整  改。连续两年资质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该企业资质或依法撤消该企业  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对资质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自治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  第七十条的规定,撤消或注销该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资质复核结果将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同  时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 承办: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
电话:0477—8580092 传真:0477-8580080 E-Mail:yilate@163.com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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